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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函
环办函〔2007〕482号
关于进口打印机硒鼓有关问题的复函

  

山东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进口打印机硒鼓有关问题的请示》(鲁环函〔2007〕32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对于使用过的打印机硒鼓,如果可继续按照原用途使用,或进行简单修理后或重新灌装墨粉后可按照原用途使用的,可视为旧硒鼓;已完全失去原有使用功能的,则属于废硒鼓,应按废物监管。
  
  特此函复。

  二○○七年七月九日

主题词:环保 污控 硒鼓 复函

     
 
  字体:【    】 更新日期:【2007-07-11】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