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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青岛市环境保护局,总局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总局核与辐射安全中心,总局上海、广东、四川、北方、东北、西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为更好的执行《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做好核技术应用安全监管和辐射环境监测工作,我局组织有关单位制定了《辐射环境监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等8项法规文件,现印发你们。
请你单位组织研究提出意见,并请于3月10日前函复我局。
联系人:封有才(010)66556348
杨春(010)66556393
附件:1.《辐射环境监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辐射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3.《国家辐射环境监测网络运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4.《环境γ辐射剂量率自动监测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
5.《全国辐射环境监测项目国控点审批程序》(征求意见稿)
6.《辐射环境监测网信息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7.《辐射安全监管与监测工作年度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
8.关于执行国务院《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环保 辐射 监测 意见 函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辐射监督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