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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函
环办函〔2008〕157号
关于征求《污染源限期治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办公厅(室):

    为规范环境污染限期治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2008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我局起草了《污染源限期治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将该稿发送你们征求意见,请于2008年3月20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局。

    联系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政策法规司 王彬

    联系电话:(010)66556161

    传真:(010)66556165

    电子邮箱:wen.yingmin@sepa.gov.cn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附件:污染源限期治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八年三月三日

主题词:环保 法规 限期治理 意见 函

     
 
  字体:【    】 更新日期:【2008-03-05】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