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实施轻型车国家第二阶段排放标准,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30号公告的有关要求,现决定撤销仅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352.1-2001)排放控制要求的第二类轻型车环保型式核准达标车型目录。我局环函〔2002〕 93号、122号、161号、179号、217号、240号、287号、324号、352号,环函〔2003〕78号、137号、178号、199号、233号、300号、348号,环函〔2004〕65号、248号、329号,环函〔2005〕85号、142号和364号文件中第二类轻型车的环保达标型式核准予以撤销。
自2006年7月1日起,企业不得继续制造、销售上述被撤销车型的产品。
对上述被撤销车型的新机动车,不得再予以注册登记。
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主题词: 环保 撤销 车型目录 公告
发送: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财政部、交通部、商务部、科技部、建设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环保总局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113个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环保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