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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7年第6号
关于启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辐射安全许可专用章”的公告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 第449号)有关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为进一步做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监管工作,决定于2007年1月10日起启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辐射安全许可专用章”,用于辐射安全许可证和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审批签章。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出口审批专用章”同时作废。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辐射安全许可专用章”样模

 

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 环保 辐射 许可 专用章 公告

发送:商务部、海关总署办公厅。

 

附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辐射安全许可专用章”样模

     
 
  字体:【    】 更新日期:【2007-01-24】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