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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7年 第44号
关于发布《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三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三项标准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由我局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0-2007)
  
  二、《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1-2007)
  
  三、《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952-2007)
  
  按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以上标准自2007年8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站(www.sepa.gov.cn/tech/hjbz/bzwb)查询。
  
  特此公告。
  
  (此公告业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孙晓康会签)

  二○○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 环保 储油库 排放 标准 公告

     
 
  字体:【    】 更新日期:【2007-06-26】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