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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核安全局文件
国核安办〔2005〕41号
关于对核承压设备活动持证单位进行核安全检查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及其实施细则(HAF601/01)的有关要求,我局将于近期对部分核承压设备活动持证单位进行核安全检查,检查活动安排如下:

   一、检查内容

  1.遵循核安全法规及许可证条件的情况;

  2.许可证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各项能力的维持情况;

  3.核承压设备活动情况及其核质量保证大纲的运行情况;

  4.执行《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有关问题的说明〉和〈民用核承压设备资格许可证持证单位报告制度〉的通知》(国核安发〔2005〕41号文)的情况,以及其他国家核安全局核安全要求的落实情况;

  5.其他必要的检查内容。

  二、检查日程安排

  具体检查时间及日程安排另行通知。

  三、检查组成员

  检查组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安全中心,机械院核设备安全与可靠性中心,苏州核安全中心的专家组成。

  请你单位做好相应准备。

   

  二○○五年六月十四日

  主题词:核安全 检查 通知

  抄    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安全中心,机械院核设备安全与可靠性中心,苏州核安全中心

     
 
  字体:【    】 更新日期:【2005-06-14】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