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北方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根据《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第十七条和《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HAF601/01)第九条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委托你站承担对持有民用核承压设备活动资格许可证单位(以下称“持证单位”)设计、制造活动的日常核安全监督任务。
你站应按《民用核承压设备活动日常核安全监督程序》的要求,认真做好以下监督工作:
一、负责组织对持证单位的设计、制造活动现场监督检查;
二、编制监督月报、年报,向核安全司报告监督活动、持证单位监督范围内的活动情况和进一步的监督计划;及时报告检查中发现的重要问题,监督有关单位的后续行动;
三、根据要求,参加核安全司组织的专项检查;
请你站积极调配人力,确保工作顺利实施。
附件:民用核承压设备活动日常核安全监督程序
二○○六年四月十三日
主题词:核安全核承压设备监督通知
抄 送:机械院核设备安全与可靠性中心,苏州核安全中心,环保总局核安全中心
附件
民用核承压设备活动日常核安全监督程序
1.0 目的
为规范民用核设施核承压设备的监督工作,保证监督持证单位核承压设备活动满足核安全要求,制定本程序。
2.0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国家核安全局对国内民用核设施核承压设备持证单位及其相关设计和制造活动的监督工作。
3.0监督的范围
1. 持证单位在设计和制造活动中核承压设备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转情况和执行规范标准的情况;
2. 持证单位执行报告制度的情况;
3. 营运单位对持证单位核承压设备设计和制造活动的质量管理和过程控制情况;
4. 持证单位在取得核承压设备资格许可证时所承诺的能力的维持情况;
5. 持证单位落实核安全局各项管理要求的情况。
4.0 职责
4.1 核设备处职责
提出监督指令,转送核设施核承压设备活动信息;
处理核承压设备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重要问题,组织专项检查,提出处理意见;
向核设施处通报对持证单位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4.2 北方监督站的职责
负责组织对持证单位的设计、制造活动现场监督检查;
评价和保存所接收的文件,编制核安全监督检查计划;
根据要求,参加核安全司组织的专项检查;
编制监督月报,向核安全司报告监督活动、被监督持证单位监督范围内的活动情况和进一步的监督计划;
及时报告检查中发现的重要问题,监督有关单位的后续行动;
编制监督年报。
4.3 技术后援单位的职责
按核安全司和北方监督站的要求开展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编写核安全检查实施方案和报告。
5.0 程序
5.1 监督准备
核设备处根据情况及时向北方监督站通报情况、传递信息或发出管理要求。
北方监督站编制《持证单位监督检查计划》,对承接核承压设备活动的持证单位实施不同频度和内容的监督检查。
5.2 监督要求
对于承接核设备设计和制造活动的持证单位,主要监督持证单位在制造活动中是否严格履行了核安全法规和质量保证文件的要求,是否按照技术规格书和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了设计和制造活动,营运单位对核承压设备的质量管理和过程控制情况。
在执行监督计划中,应根据持证单位所报文件,核设备处所提供的情况和管理要求修改和调整监督计划,以保证对监督范围内持证单位的控制力度。
5.3 监督的实施
每个月的第2周,北方监督站向核设备处提交监督月报(可汇总管辖内的持证单位),汇报工作情况和下个月工作计划。
每年1月份,北方监督站向核安全司提交监督年报。
在监督中发现的如下问题,北方监督站向核安全司及时报告:
(1) 持证单位的质保分大纲和质量计划未获营运单位批准;
(2) 持证单位在活动中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转情况出现问题,导致不能证明设计和制造活动质量受控;
(3) 持证单位在活动中执行规范标准出现问题,在执行核设施适用规范标准中出现需要澄清的问题;
(4) 营运单位对持证单位的质量管理和过程控制出现问题或对持证单位有违反核安全管理要求的指令;
(5) 持证单位在处理不符合项时,出现不受控的变更;
(6) 其他违反核安全法规的事项。
核设备处根据监督情况,报司领导同意后组织专项检查;并通过对持证单位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或调整管理政策,加强核承压设备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