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防科工委、中核集团、广核集团、中电投有限公司,总局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上海、广东、四川、北方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各有关单位:
为执行《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HAF 102)和《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HAF 103), 提高我国核动力厂安全水平,促进核能事业健康发展,在充分研究国际核安全标准和我国现行标准及综合技术能力基础上,经广泛征求各方意见,我局修订了《核动力厂安全评价与验证》(HAD 102/17)、《核动力厂的营运单位》(HAD 103/06)、《核动力厂定期安全审查》(HAD 103/11)。现予以发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核动力厂安全评价与验证》(HAD 102/17)
2.《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组织和安全运行管理》(HAD 103/06)
3.《核动力厂定期安全审查》(HAD 103/11)
二○○六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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