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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核安全局文件
国核安发〔2007〕133号
关于批准换发上海阀门厂有限公司民用核承压设备设计/制造资格许可证的通知

上海阀门厂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申请更换民用核承压设备设计/制造资格许可证的请示(换证)》(沪阀司字(2006)37号)收悉。

  根据《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及实施细则(HAF601/01),我局审查了你公司提交的民用核承压设备设计、制造资格许可证换证申请文件,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文件审查和现场检查,我局认为,你公司具备了HAF601所要求的各项能力,同意向你公司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承压设备设计资格许可证》(国核安证字S(07)0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国核安证字Z(07)20号)。你公司必须遵守下述许可证条件:

  一、仅限于从事许可范围(见附件一、二)规定的民用核承压设备设计和制造活动。

  二、严格遵守《民用核承压设备资格许可证持证单位报告制度》。

  三、持证期间,严格履行申请文件和申请审查中的全部承诺。

  四、持证期间,有效运行核质量保证体系。

  五、在制造活动开始前,完成有关的工艺评定和工艺试验项目。

  六、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活动由持有效资格证书的人员实施。

  你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承压设备设计资格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资格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条件,开展核承压设备设计和制造活动,确保核承压设备设计和制造质量。

  附件:

  1.上海阀门厂有限公司民用核承压设备设计许可活动范围

  2.上海阀门厂有限公司民用核承压设备制造许可活动范围

 

二○○七年九月三十日

主题词:环保 核承压设备 许可证 批准 通知

抄送:机械院核设备安全与可靠性中心,国家环保总局北方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字体:【    】 更新日期:【2007-10-11】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