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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核安全局文件
国核安发〔2008〕11号
关于批准秦山核电厂申请修改技术规格书部分内容的通知

秦山核电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修改技术规格书部分内容的函》(秦核安函〔2007〕187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HAF001)和《核电厂换料、修改和事故停堆管理》(HAF103/01)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评,认为你公司秦山核电厂技术规格书有关蒸汽管道隔离的安全壳高压力的动作整定值统一改为29kPa修改申请是可以接受的,现予批准。

  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申请进行修改,保证机组运行安全。

 

二○○八年二月十四日



主题词:环保 核电厂 核安全 修改 通知

抄送:国防科工委系统二司,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核电部,国家环保总局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国家环保总局上海核与辐射安全监督部。

     
 
  字体:【    】 更新日期:【2008-02-19】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