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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核安全局文件
国核安发〔2008〕19号
关于批准调整秦山第三核电厂应急堆芯冷却系统高压水箱运行压力的通知

秦山第三核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调整秦山第三核电厂ECC系统高压水箱运行压力的请示》(秦三核安发〔2008〕3号)收悉。

  根据《核电厂换料、修改和事故停堆管理》(HAF103/01)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评,认为你公司调整应急堆芯冷却系统(简称ECC系统)高压水箱运行压力的申请和申请中所涉及的最终安全分析报告相关内容的修改是可以接受的,现予批准。

  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方案实施,确保电厂的运行安全,并在改造实施中做好以下工作:

  一、对最终安全分析报告中第6章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二、详细核实相关技术文件中是否包含设定值的相关内容并进行相应的修改。

  

二○○八年三月十一日

  

  主题词:环保 核电厂 核安全 运行压力 通知

  抄送:国防科工委系统二司,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核电部,北京核安全审评中心,国家环保总局上海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国家环保总局核与安全中心。

     
 
  字体:【    】 更新日期:【2008-03-14】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