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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核安全局文件
国核安发〔2008〕21号
福建福清核电厂一期工程一、二号机组厂址选择审查意见书

福建福清核电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求审评〈福建福清核电厂厂址安全分析报告〉的报告》(福核技发〔2007〕78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要求,我局对你公司提交的《福建福清核电厂一期工程一、二号机组厂址安全分析报告》进行了审评。我局认为,从核安全方面未发现福建福清核电厂一期工程一、二号机组厂址与核电厂建设不相适应的问题,该厂址是可以接受的。
  
  在福建福清核电厂一期工程一、二号机组设计和建造过程中,你公司应遵守核安全法规标准和在厂址审评中的各项承诺,确保核电厂的建造质量。

  

  二○○八年三月二十日

  

主题词:环保 核电厂 厂址选择 审查意见书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环境保护部上海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

     
 
  字体:【    】 更新日期:【2008-03-26】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