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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5〕48号
关于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加挂牌子的通知
总局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

  为拓展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业务领域,加强环境管理技术支持与环境技术研究,扩大国内外环境合作与交流,推动我国环保事业的发展,经中央编办批准,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加挂“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发展中心”的牌子。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加挂牌子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05〕35号)

  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环保 机构 事业 通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字体:【    】 更新日期:【2005-06-27】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