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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7〕36号
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度全国性业务培训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总局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
  
  为切实提高广大环保干部的政治和业务素质,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和推进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的能力,经总局领导批准,在全国环保系统开展大规模干部培训工作。现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度全国性业务培训计划》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2006〕44号)、《关于加强各单位举办会议、活动、培训班管理的通知》(环办〔2006〕71号)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落实培训计划。
  
  总局机关各部门面向环保系统举办的培训,由各地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培训学员;面向社会举办的培训,由各地根据工作需要,自主决定是否派人参加。
  
  联系电话:(010)66556192  66556191
  
  附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度全国性业务培训计划》

  二○○七年三月十九日

主题词:环保 人事 培训 计划 通知

     
 
  字体:【    】 更新日期:【2007-03-23】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