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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1999]94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吊销、中止部分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甲级)》的公告

  根据对全国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甲级持证单位的定期考核结果,我局决定吊销、中止部分单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甲级)》。现公告如下:
  
  一、根据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89年9月2日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二十一条的规定,鉴于青海省环境信息中心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人员配置不符合要求,环境影响评价结论错误,造成不良影响;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因机构变化已不适宜评价工作,评价工作质量差;我局决定从即日起吊销青海省环境信息中心(国环评证甲字第0960号)和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国环评证甲字第0959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甲级)》。
  
  青海省环境信息中心和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须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甲级)》正、副本上交我局。
  
  二、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鉴于下列单位无故不参加考核,我局决定中止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甲级)》的使用,从即日起不得再承接任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1. 广播电影电视部设计院(国环评证甲字第0721号)
  
  2.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西安地质勘察设计院(国环评证甲字第0592号)
  
  3. 长春黄金设计院(国环评证甲字第0595号)
  
  三、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五款的规定,鉴于下列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人员配置不符合要求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差,我局决定中止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甲级)》的使用,从即日起不得再承接任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1.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国环评证甲字第0384号)
  
  2. 中航勘察设计研究院(国环评证甲字第0607号)
  
  3. 中国轻工业上海设计院(国环评证甲字第0365号)
  
  4.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黄海水产研究所(国环评证甲字第0287号)
  
  5. 冶金部长沙矿冶研究院(国环评证甲字第0561号,该单位属北京环境联合评价公司成员单位)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二日

     
 
  字体:【    】 更新日期:【1999-09-06】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