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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2]22号
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五”重点工程项目规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国家环境保护“十五”重点工程项目规划》是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务院关于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的批复》(国函[2001]169号)明确指出:“《计划》是‘十五’期间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计划》,尽快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实施计划,把环境保护重点工程项目纳入地方、部门和国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认真落实。”为落实国务院要求,现将《国家环境保护“十五”重点工程项目规划》印发给你们,请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〇〇二年二月五日

抄送: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


附件:《国家环境保护“十五”重点工程项目规划》(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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