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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3]205号
关于调整总局机关内设机构和编制的通知

总局机关各部门:

   为加强总局机关机构能力建设,根据中央编办《关于环保总局调整机构编制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03]139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总局机关有关部门内设机构和编制进行调整。现将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局机关有关部门内设机构的调整

   (一)办公厅(宣传教育司)

   机关财务处划入规划与财务司;增设电子政务处。

   (二)规划与财务司

   规划、统计与信息处更名为规划与统计处(简称规划处);在划入机关财务处和撤销投资与财务处的基础上,重组设立预算处、投资处和财务处。

   (三)科技标准司

   产业指导与认可处更名为产业指导处(简称产业处)。

   (四)污染控制司

   增设城市环境管理处(简称城市处)。

   (五)自然生态保护司

   简称由自然司改为生态司。

   区域生态环境管理处对外开展工作可使用生态示范区管理办公室(简称示范区办)的名称。

   (六)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司

   对原内设机构进行重组,并增设1个处。调整后,设置辐射环境与综合管理处(简称综合处)、核电一处、核电二处、核反应堆处、核燃料处、放射性废物处(简称放废处)、放射源与电磁辐射管理处(简称放射源处)、核设备处等8个机构。

   (七)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司

   开发建设环境管理综合处更名为综合处;环境影响审查一处更名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一处(简称环评一处);环境影响审查二处更名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二处(简称环评二处)。

   (八)环境监察局

   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现有4个处同时作为环境监察局的内设机构,并将城市与工业污染应急监察处和区域与生态环境应急监察处的简称分别调整为环境监察一处、环境监察二处。

   (九)国际合作司

   增设核安全国际合作处(简称核安全合作处)。

   二、总局设立内部审计办公室(简称内审室),由派驻总局纪检组、监察局负责管理;纪检监察综合室不再承担内审职能。

   三、保留总局科学技术顾问委员会(简称科技委),为总局高层次的决策咨询机构。

   特此通知。

  附件:  调整后总局机关内设机构和编制一览表 (略)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 环保 机构 编制 通知

抄  送: 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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