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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7〕183号
关于印发《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为规范主要污染物总量核算工作,确保实现“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以及《“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环发〔2007〕124号)的有关规定,我局组织制定了《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

  

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主题词:环保 污染减排 细则 核算 通知

抄送: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规划院,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字体:【    】 更新日期:【2007-12-06】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