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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环函[1999]54号
关于执行国家环境标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问题的复函
大连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如何理解和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的请示》(大环发[1999]第1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来文中提到的锅炉房,应视为单独锅炉房,其厂界为其外墙,噪声监测按《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349-90)》中的规定执行。
一九九九年三月一日
主题词:环境 噪声 标准 复函
抄送:辽宁省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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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1999-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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