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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环函[1999]54号
关于执行国家环境标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问题的复函

大连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如何理解和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的请示》(大环发[1999]第1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来文中提到的锅炉房,应视为单独锅炉房,其厂界为其外墙,噪声监测按《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349-90)》中的规定执行。

一九九九年三月一日 

主题词:环境  噪声  标准  复函

抄送:辽宁省环境保护局
     
 
  字体:【    】 更新日期:【1999-03-01】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