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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环函[1999]229号
关于自然保护区执行噪声标准问题的复函

河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自然保护区交通噪声执行环境标准的请示》(豫环然[1999]08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高速公路不得穿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若不得不穿越实验区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降低交通噪声。

   二、高速公路穿越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的环境影响评价,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采用《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0类区的夜间标准噪声限值。

一九九九年七月六日 

主题词:环境  自然保护区  噪声  标准  复函   

     
 
  字体:【    】 更新日期:【1999-07-06】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