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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环函[1999]329号
关于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问题的复函

云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转报昆明市《关于执行〈工业企业厂届噪声标准〉中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报告》(云环科字[1999]236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企业噪声污染源厂界噪声监测应按照《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349-90)的规定执行。若厂界与居民住宅相连,测点应选在居室中央,测量时应打开面向噪声源的窗户,并以噪声源设备关闭时的测量值为背景值。

   二、企业排放噪声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的规定,厂界与居民住宅相连的情况,其测点和室内限值须按《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2.6.2条的规定执行。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七日

主题词:环保  噪声  标准  复函  

   

     
 
  字体:【    】 更新日期:【1999-09-17】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