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政务信息->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环函[1999]349号
关于轻便摩托车和助力车执行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江苏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轻便摩托车、助力车执行排放标准的请示》(苏环科[1999]45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621-93)的排放限值适用于发动机排量大于50毫升、最大设计车速等于或大于50公里/小时的二轮、三轮摩托车及其发动机,不适用于轻便摩托车和助力车。我局将对轻便摩托车制订尾气排放标准。



一九九九年九月三十日

     
 
  字体:【    】 更新日期:【1999-09-30】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