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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环函[2000]103号
关于石油开采行业回灌污水适用标准问题的复函

甘肃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对石油开采行业回灌污水适用标准的请示》(甘环控发[2000]06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不适用于石油开采行业的回灌污水。

     二、石油开采行业的含油污水,回注到地下油层,应按《油田采出水处理设计规范》(SY/T0006-1999)和《油田注水设计规范》(SY/T0005-1999)等要求进行,加强操作管理,不得造成地下水污染。造成地下水污染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石油开采企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年三月十日

主题词:环保  标准  石油  污水  复函

     
 
  字体:【    】 更新日期:【2000-03-10】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