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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环函[2000]143号
关于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WPB3-1999)有关问题的请示》(渝环发[2000]9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如果限期治理项目下达的时间在2000年3月1日《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之前,其验收仍执行1991年发布的排放标准; 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之后,则按新标准执行。

  二○○○年四月十四日

主题词:环保  排放标准  执行  复函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
     
 
  字体:【    】 更新日期:【2000-04-14】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