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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环函[2000]231号
关于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江苏)

江苏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噪声测量方法有关问题的请示》(苏环科[2000]4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中2.6.1条款所称“噪声敏感处”应为在噪声源法定厂界外1米,高度1.2米以上,距“噪声敏感建筑物”最近的测点,排污收费应以该处监测值为准。

  二○○○年六月三十日

主题词:环保  企业  噪声  标准  复函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总局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
     
 
  字体:【    】 更新日期:【2000-06-30】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