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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环函[2000]301号
关于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云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转报昆明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执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中有关问题的再次请示〉的函》(云环科字[2000]126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噪声源设备全开时的测量值与背景值之差小于10dB(A)时,按照《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349-90)第3.2条的规定进行修正,用修正后的值与标准值比较,判断是否超标。

        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是为了控制工业企业的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通常选取工业企业厂界外的噪声敏感处为监测点。当厂界与居民住宅相连,厂界噪声无法测量时,选取居室中央作为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点,测量时开窗。不能用在使用双层玻璃窗时的测量值作为企业的厂界噪声强度值。

        本例中为住户安装双层玻璃窗不应作为企业的一项噪声污染治理措施。

                                        

 二〇〇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字体:【    】 更新日期:【2000-08-28】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