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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环函[2000]319号
关于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江苏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有关问题的请示》(苏环函[2000]60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对已建成使用的单台出力小于0.7MW的自然通风锅炉进行改造,安装鼓、引风装置,大气污染物排放仍执行自然通风锅炉排放限值。

     二、新安装的单台出力小于0.7MW的非自然通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其他锅炉”的排放限值。

  二○○○年九月七日

主题词:环保  标准  锅炉  复函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
     
 
  字体:【    】 更新日期:【2000-09-07】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