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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环函[2001]169号
关于城市市区夜间施工执法标准适用问题的复函

山东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城市市区夜间施工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鲁环发[2001]31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建筑施工单位的噪声控制目前执行的标准是《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523�90),测量执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524�90)。

        二、由于在夜间禁止引起噪声较大波动的打桩施工,按照制定标准时的原意,夜间是以8小时的平均等效A声级表征建筑施工场界的噪声值。对于施工时段内噪声比较稳定的情况,可以20分钟的测量值代表施工时间段内的等效声级。对于施工时间段内噪声不稳定的情况,应跟踪测量施工时段内的等效声级,再根据施工时间折算成8小时的平均等效A声级(如施工时间为4小时,则折算后8小时等效A声级将降低3db(A))。用折算后的值和标准值比较,来判断是否超标。

二○○一年八月十四日

     
 
  字体:【    】 更新日期:【2001-08-14】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