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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环函[2001]319号
关于工业企业厂界噪声监测中背景噪声有关问题的复函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转报成都市环保局关于工业企业厂界噪声监测中背景噪声有关问题的请示》(川环发[2001]534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原则上应在噪声源停机的情况下测量背景噪声值,当噪声源需要连续长期运行无法停止时,可根据噪声源附近其他主要声源的情况,制订合理的监测方案,根据监测方案进行测试。

    二、当测量值与背景值差值小于3dB(A)时,表明背景噪声的影响带来的测试误差较大,应将背景噪声适当隔离后再测,当无法隔离时,也可根据能量叠加原理,采取计算的方法估算出噪声源的噪声值。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主题词:环保  标准  噪声  复函

     
 
  字体:【    】 更新日期:【2001-12-19】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