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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环函[2002]131号
关于垃圾焚烧发电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山东省环境保护局 :

  你局《关于垃圾焚烧发电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环评执行标准的请示》(鲁环发[2002]29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垃圾焚烧发电综合利用项目是通过垃圾焚烧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因此,无论填加何种燃料辅料,均应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485-2001)。配煤只是为了垃圾焚烧时助燃,不能因此降低标准要求。

  二○○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环保 标准 垃圾 焚烧 复函

 抄送单位: 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字体:【    】 更新日期:【2002-05-21】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