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政务信息->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环函[2002]156号
关于风力发电机噪声监测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辽宁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农村居住地风力发电机噪声监测问题的请示》(辽环函[2002]9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风力发电机的噪声监测应在其正常工况下进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监测方法》(GB12349-90)中关于“企事业单位噪声的监测应在无雨、无雪的气候中进行,风力为5.5m/s以上时停止测量”的规定不适用于风力发电机的噪声监测。

  二、在测量风力发电机噪声时,应在噪声测量仪上安装专用装置,消除风力对噪声测量仪的影响,同时应考虑由于风力造成的背景噪声对测量结果的影响。


二○○二年六月六日


抄送: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解放军环境保护局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字体:【    】 更新日期:【2002-06-06】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