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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环函[2003]138号
关于委托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负责进口废物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以下简称进口废物)进口审批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我局决定自2003年7月1日起,委托你中心负责进口废物的审批及相关管理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受理和审批废物利用单位的进口申请。

    二、设置专门机构和人员确保进口废物审批及相关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

    三、制定并完善进口废物审批的各项规章制度;废物进口审批专用章专管专用;要实行政务公开。

    四、每月定期将进口废物的审批情况报总局备案;要对进口废物的实际进口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并将统计分析数据按季度上报总局。

   适时对进口废物利用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违规行为的,要及时上报我局依法处理。请你中心按上述要求开展工作。
 

                                                               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主题词:环保 污控 中日中心 进口废物  通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字体:【    】 更新日期:【2003-05-16】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