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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环函〔2004〕368号
关于同意拜耳无锡化工有限公司继续使用原拜耳无锡皮革化工有限公司的国家环境友好企业称号的函

   

拜耳无锡化工有限公司:

  原“拜耳无锡皮革化工有限公司”已于2004年7月1日更名为“拜耳无锡化工有限公司”。根据你公司申请,我局同意“拜耳无锡化工有限公司”继续使用“国家环境友好企业”称号,我局2004年4月30日授予拜耳无锡皮革化工有限公司的“国家环境友好企业”称号同时废止。

  特此函告。

   

  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环保 环境 友好企业 称号 函

  抄   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无锡市环境保护局,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字体:【    】 更新日期:【2004-10-22】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