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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环函〔2005〕137号
关于建设项目分期建设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如何认定分期建设、投入生产或者使用问题的请示》(川环〔2005〕26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21条规定:“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在实际工作中,只要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实施了分期建设,并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二○○五年四月十九日

  主题词:环保 执法 解释 复函

     
 
  字体:【    】 更新日期:【2005-04-19】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