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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环函〔2005〕144号
关于同意郑州市上街区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复函
河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创建郑州市上街区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请示的报告》(豫环科〔2005〕1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在郑州市上街区进行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以下简称“示范园区”)。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应按照《郑州市上街区国家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待示范园区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果后,再按规定程序申请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命名。

  二、示范园区建设应以循环经济和生态工业理论为指导,突出可持续发展理念,在保持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使资源、环境得到有效保护。示范园区应突出铝工业生产和研发基地的特色,加快推广使用粉煤灰与赤泥综合利用技术,完善产业链,推动清洁能源和能源的梯级利用,促进水资源的循环利用,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三、加强对示范园区建设的指导与协调,配合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加强对园区的环境管理,制定促进生态工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完善保障体制和运行机制,采取切实可行措施,支持示范园区建设。

  四、请按照我局《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申报、命名和管理规定(试行)》的有关要求,向我局报送示范园区建设的进展情况。

  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环保 生态工业园区 复函

  

     
 
  字体:【    】 更新日期:【2005-04-21】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