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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环函〔2006〕248号
关于废纸和废塑料适用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问题的复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你局《关于征求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有关条款解释意见的函》(质检检函〔2006〕32号)收悉。根据我局国家环保标准解释工作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墙(壁)纸、涂蜡纸、浸蜡纸、复写纸作为整批货物申报进口,不适用《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纸或纸板》(GB16487.4-2005)。

  二、涂有金属层的塑料薄膜或者塑料制品作为整批货物申报进口,不适用《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塑料》(GB16487.12-2005)。

  特此函复。

  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环保 标准 解释 函

  

     
 
  字体:【    】 更新日期:【2006-06-22】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