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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创建国家生态工业园区的请示》(闽环保科〔2006〕2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进行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建设。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工业园区规划》和《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试行)》(HJ/T274-2006)组织园区建设,待园区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果达到标准要求后,再按规定程序申请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命名。 二、园区建设应以循环经济和生态工业理论为指导,积极构建电子信息产业生态群,推动冶金、机械加工及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产业链和食品加工、水产饲料加工及生物医药制造业产业链,建设水资源利用体系、能源生产利用体系和废物回收循环基础设施体系,不断提高开发区资源和能源利用效率,提升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开发区实现更快的发展,为我国综合类工业园区生态化建设提供借鉴。 三、你局应加强对园区建设的指导与协调,制定促进园区建设和发展的相关政策,支持园区的发展。 四、按《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申报、命名和管理规定(试行)》的有关要求,你局应及时向我局报送园区建设的进展情况。
二○○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环保 生态工业 园区 复函 抄送:福州市人民政府,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