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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环函〔2006〕472号
关于同意将宁波市列为全国规划环评试点城市的复函

宁波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申请将宁波市列为全国规划环评试点城市的函》(甬政函〔2006〕42号)和《关于上报宁波市深化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实施方案的函》(甬政函〔2006〕4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开展规划环评的试点工作,对宁波市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合理地制定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局原则同意将你市列为全国规划环评第二批试点城市。
  
   二、原则同意你市提出的《宁波市深化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可按照实施方案确定的试点内容开展规划环评试点工作。请抓紧落实承担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试点工作技术方案,明确技术路线,确定评价重点和评价内容,经专家评审后作为报告书编制的依据。
  
   三、鉴于试点工作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技术难度较大,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研究制订规划环评的配套措施,建立规划环评长效管理机制,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环保 环评 规划 试点 复函

  抄送:浙江省环境保护局,宁波市环境保护局

     
 
  字体:【    】 更新日期:【2006-11-29】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