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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环函〔2006〕481号
关于同意绍兴袍江工业区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复函

  
  
浙江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推荐绍兴袍江工业区申报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报告》(浙环〔2005〕2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绍兴袍江工业区进行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建设。绍兴袍江工业区管委会应按照《绍兴袍江工业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规划》和《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试行)》(HJ/T274-2006)组织园区建设,待园区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果达到标准要求后,再按规定程序申请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命名。
  
  (二)园区建设应以循环经济和生态工业理论为指导,依托园区独特的区位优势、经济实力和行业特点,积极建设纺织、食品饮料、包装材料、机械电子和生物制药等产业链,建成一批生态工业与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完善园区生态工业管理体系,使园区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得到根本转变,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根本改善,为我国综合类工业园区生态化建设提供借鉴。
  
  (三)你局应加强对园区建设的指导与协调,制定促进园区建设和发展的相关政策,支持园区的发展。
  
  (四)按《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申报、命名和管理规定(试行)》的有关要求,你局应及时向我局报送园区建设的进展情况。

  二○○六年十二月四日

主题词:环保 袍江 生态示范 复函 

     
 
  字体:【    】 更新日期:【2006-12-12】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