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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环函〔2007〕120号
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注册环保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业经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核定完成。为做好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相关工作,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注册环保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55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国家环保总局规划与财务司陆军、王振刚
  电话:(010)66556111、(010)66556643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注册环保工程师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七年四月五日


主题词:环保 工程师 考试 通知

     
 
  字体:【    】 更新日期:【2007-04-11】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