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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06号)和《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3〕21号),现将2007年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报考对象及条件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理工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核安全工作满1年。 (二)取得理工类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核安全工作满2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核安全工作满3年。 (三)取得理工类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核安全工作满4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核安全工作满5年。 (四)取得理工类专业学士学位,从事核安全工作满5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学士学位,从事核安全工作满6年。 (五)取得理工类专业本科学历,从事核安全工作满10年。 (六)取得理工类专业大专学历,从事核安全工作满15年。 (七)取得理工类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核安全工作满20年。 截止2002年12月31日前,在核安全相关岗位上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免试《核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核安全综合知识》,只参加《核安全专业实务》和《核安全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 二、考试科目、方式及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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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日期 |
考试时间 |
考试科目 |
考试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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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8日 |
9:00—12:00 |
核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
闭卷笔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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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8日 |
14:00—17:00 |
核安全综合知识 |
闭卷笔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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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9日 |
9:00—12:00 |
核安全专业实务 |
闭卷笔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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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9日 |
14:00—17:00 |
核安全案例分析 |
闭卷笔试 |
三、考试范围 考试范围详见《全国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 四、考试地点 2007年度考试在全国设北京、杭州、成都和广州4个考点,考生可根据个人情况选择其中一个考点参加考试。考生参加考试的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五、报名办法 考试报名分现场报名和邮寄报名两种方式,考生可自行选择。 (一)现场报名时间与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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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时间 |
报名地点 |
详细地址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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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4~18日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安全执业资格注册办公室 |
北京市海淀区红联南村54号 |
(010)8221265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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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5~17日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深圳市大亚湾核电工地 |
(0755)844771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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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核安全监督站 |
01楼副楼228房 |
(0755)844771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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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5~17日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江苏核电有限公司 |
(0518)22051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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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核安全监督站 |
综合楼北方站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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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4~15日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上海市延安西路895号 |
(021)622664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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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核安全监督站 |
申亚金融广场16D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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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6~18日 |
国光宾馆 |
浙江省海盐县 |
(0573)6937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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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新村国光宾馆 |
(二)邮寄报名时间与地点 邮寄报名的截至时间为5月31日,邮寄报名的考生请将材料寄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安全执业资格注册办公室(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红联南村54号,邮政编码:100082)。 (三)收费标准 《核安全相关法律法规》、《核安全综合知识》、《核安全专业实务》每个科目60元;《核安全案例分析》科目80元。 现场报名的考生在报名时缴纳考试费;邮寄报名的考生可以采用邮局邮政汇款和银行电汇2种方式缴纳考试费。 收款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收款人:齐媛 开户名称: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开户银行:北京银行新街口北大街支行 账号:01090311300120111032334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红联南村54号 邮政编码:100082 (四)报名要求 考生应严格按照报名表的要求填写,考生可登陆网站www.rnse.gov.cn或www.sepa.gov.cn下载报名表,也可来函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安全执业资格注册办公室索取。 (五)已通过以前年度考试报名审核的考生,报名时需要提供单位签署意见的报名表、近期二寸免冠正面近照3张(彩色白底)、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的复印件(A4纸)。 (六)首次参加考试的考生报名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 有效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学位证书;申请免考两个科目的考生还须提供本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证书、截止2002年12月31日受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的证明材料。 2. 单位签署意见的报名表。 3. 二寸免冠正面近照3张(彩色白底)。 (七)首次参加考试以邮寄方式报名的考生需要提交(六)中规定的证明材料的复印件(A4纸),由考生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签署“与原件相符”的审核意见,并加盖本单位人事部门公章。其中,单位签署意见的报名表为原件。换领准考证时提交(六)中规定的证明材料的原件。 报名材料及考试费请务必于5月31日前寄至注册办公室(以当地邮戳为准)。考生须认真填写通讯地址,以便邮寄领取准考证凭证和考试费发票。 (八)考生报名材料经注册办公室审查合格后,发给或邮寄领取准考证凭证,考生按照领取准考证凭证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换领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联系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核安全执业资格注册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82212652~6 传真:(010)62258598
附件: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2007年度全国统一考试报名表
二○○七年四月十七日
主题词:环保 注册 工程师 考试 通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