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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环函〔2007〕219号
关于烟厂原烟储存仓库磷化氢无组织排放适用标准的复函

 

湖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磷化氢适用标准的请示》(湘环报〔2007〕3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烟厂原烟储存仓库磷化氢气体无组织排放可参照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的臭气浓度厂界标准值。

二○○七年六月十八日

主题词:环保 磷化氢 排放 标准 复函

     
 
  字体:【    】 更新日期:【2007-06-21】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