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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函
环函[2007]351号
关于不同容量锅炉共用烟囱排放大气污染物适用排放标准问题的复函

安徽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奇瑞汽车有限公司自备热电站项目锅炉烟气排放执行标准的请示》(环评〔2007〕10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该公司自备热电站项目2台35t/h和2台75t/h循环流化床锅炉,其大气污染物排放应分别适用《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若上述锅炉共用一根烟囱,且监控位置在烟囱处,则应适用《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
  
  

二○○七年九月二十日
  
  

主题词:环保 烟气 排放 标准 复函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字体:【    】 更新日期:【2007-09-24】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