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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振兴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2007-07-24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法〔2007〕23号

山西振兴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跃武职务:董事长

    详细地址:山西省运城市河津市干涧工业园区

    邮政编码:043300

    山西振兴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你公司2×20万KW火电机组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报经我局审批后方能开工建设。经调查,你公司在没有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即于2004年6月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我局2007年3月11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为证,可以认定。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分别于2007年4月25日和2007年7月6日明确告知你公司依法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07年4月19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环法〔2007〕13号)、2007年6月12日《行政处罚事先补充告知书》(环法〔2007〕19号)以及2007年4月25日和2007年7月6日《送达回执》为证,可以认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研究,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2×20万KW火电机组项目停止建设。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后,你公司应立即停止建设2×20万KW火电机组项目。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准的情况下,你公司不得擅自恢复该项目的建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环保 处罚 决定

抄送:山西省环境保护局,运城市、河津市环境保护局。

     
 
  字体:【    】 更新日期:【2007-07-27】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