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态功能区划是指根据区域生态环境要素、生态环境敏感性与生态服务功能空间分异规律,将区域划分成不同生态功能区的过程。其目的是为制定区域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规划、维护区域生态安全、以及资源合理利用与工农业生产布局、保育区域生态环境提供科学依据。
2000年国务院印发了《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国发[2000]38号)。其中第24条规定“各地要抓紧编制生态功能区划,指导自然资源开发和产业合理布局,推动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健康发展”。2002年江总书记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要求“加快生态环境调查,抓紧制定生态功能区划和生态保护规划”。《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明确规定了“编制生态功能区划”的任务。
2001年国家环保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完成了西部地区生态环境现状调查,以甘肃省为试点开展了生态功能区划。
2002年国务院西部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组织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编制了《生态功能区划暂行规程》,用以指导和规范各省开展生态功能区划。依据《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本暂行规范的生态功能是指自然生态系统支持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功能,国内外学术界统称为“生态服务功能”。
目前,甘肃、福建生态功能区划已经完成;内蒙古完成了盟市级生态功能区划;新疆完成了生态功能区划草案。西部各省及东中部的个别省(安徽、河南)已经将生态功能区划纳入本年度工作重点。
一、生态功能区划的目的与意义
通过生态功能区划明确区域生态环境特征、生态系统服务功能重要性与生态环境敏感性空间分异规律,确定区域生态功能分区,为制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规划、维护区域生态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科学依据,为环境管理和决策部门提供管理信息和管理手段。
生态功能区划是我国继自然区划、农业区划之后,在生态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方面的重大基础性工作。
生态功能区划是生态保护决策科学化(从经验到科学)、管理定量化(从定性到定量)、资源开发合理化、运作过程信息化的重大基础性工作;在参与政府管理、指导生态保护和规范生态建设中将发挥重要的作用。具体体现在:一是在区划的基础上,编制区划使用指南,确定各主要生态功能区的经济发展方向,产业结构调整规划,具体提出限制性产业、鼓励性产业、禁止性产业发展目录。二是依据区划编制生态保护规划,明确生态保护的重点地区、任务和措施。三是为《全国生态保护纲要》的贯彻落实提供依据,明确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空间分布,明确资源开发环境影响评价的方向,更好地引导生态良好区实现区域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生态功能区划的理论基础
随着对全球性生态环境问题与生态系统退化关系研究的深入,人们认识到地球上的各类生态系统不仅为人类提供了食物,医药及其他工农业生产的原料和服务,更重要的是支撑与维持了地球的生命支持系统,维持了人类赖以生态和发展的生态环境条件。长期以来,由于人类对生态系统的服务功能及其重要性不甚了解,导致了生态环境的破坏,从而对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也造成了明显损害,威胁着人类可持续发展能力。也就是说,目前城市与区域生态环境危机,如水土流失、土地退化、沙漠化、生物多样性丧失、自然灾害频繁、环境污染等,其实质是其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损害与削弱。在实施生态保护与生态建设的主要目的是恢复与重建受损与退化的生态系统,恢复生态系统的服务功能。
三、生态功能区划暂行规程的主要内容
本规程由正文和附件两部分组成。正文部分规定了生态功能区划的一般原则、程序、任务和要求。附件部分给出了具体的评价方法。
(一)生态功能区划的原则
根据生态功能区划的目的、区域生态服务功能与生态环境问题形成机制与区域分异规律,生态功能区区划的原则包括:
(1)持续发展原则:生态功能区划的目的是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与开发,避免盲目的资源开发和生态环境破坏,增强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生态环境支撑能力,促进区域的可持续发展。
(2)发生学原则:根据区域生态环境问题、生态环境敏感性、生态服务功能与生态系统结构、过程、格局的关系,确定区划中的主导因子及区划依据。
(3)区域相关原则:在空间尺度上,任一类生态服务功能都与该区域,甚至更大范围的自然环境与社会经济因素相关,在评价与区划中,要从全省、流域、全国甚至全球尺度考虑。 (4)相似性原则:由于自然因素的差别和人类活动影响,区域内生态系统结构、过程和服务功能存在某些相似性和差异性。生态功能区划是根据区划指标的一致性与差异性进行分区的。
(5)区域共轭性原则:区域所划分对象的必须是具有独特性,空间上完整的自然区域。即任何一个生态功能区必须是完整的个体,不存在彼此分离的部分。
(二)生态功能区划任务
生态功能区划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任务:
(1)生态功能现状评价:在区域生态环境调查的基础上,针对本区域的生态环境特点,分析区域生态系统类型空间分异规律,评价主要生态环境问题的现状与趋势、成因及历史变迁。
(2)生态环境敏感性评价:根据主要生态环境问题的形成机制,分析可能发生的主要生态环境问题类型与可能性大小,及其生态环境敏感性的区域分异规律,明确主要生态环境问题,如土壤侵蚀、沙漠化、盐渍化、石漠化、生境退化、酸雨等可能发生的地区范围与可能程度,以及生态环境脆弱区。
(3)生态服务功能重要性评价:评价不同生态系统类型的生态服务功能,如生物多样性保护、水源涵养和水文调蓄、土壤保持、沙漠化控制、营养物质保持等,分析生态服务功能的区域分异规律,及其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明确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重要区域。
(4)生态功能区划:根据区域生态环境敏感性、生态服务功能重要性以及生态环境特征的相似性和差异性提出各省生态功能区划。生态功能区划分为三个等级系统,首先从宏观上以自然气候、地理特点划分自然生态区;然后根据生态系统类型与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类型划分生态亚区;最后根据生态服务功能重要性、生态环境敏感性与生态环境问题划分生态功能区。
(5)生态功能分区概述:主要内容包括:自然地理条件和气候特征,典型的生态系统类型;存在的或潜在的主要生态环境问题,引起生态环境问题的驱动力和原因;生态功能区的生态环境敏感性及可能发生的主要生态环境问题;生态功能区的生态服务功能类型和重要性;生态功能区的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生态环境建设与发展方向。
(三)关于规程的适用范围
本规程主要适用于省域陆地生态服务功能和生态敏感性评价,以及生态功能分区。
四、工作安排
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2年8月15日将《生态功能区划暂行规程》印发西部地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西部开发办计委、环境保护局,并抄送中东部地区各省、直辖市计委、环境保护局。
计划2003年上半年西部地区各省完成分省的生态功能区划草案。中东部地区各省待生态环境现状调查结束后,逐步开展生态功能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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