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5年7月
本 期 要 目
【编者按】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生态市建设规划,盐城市委办公室和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盐城市十大类重点生态工程项目2005年度建设任务分解方案》和《盐城市十大类重点生态工程项目2005年度建设任务考核办法》。根据该办法,盐城市监察局和环保局联合印发了《关于2005年度生态市建设专项效能监察工作的实施意见》。盐城的做法目标明确,工作扎实,责任到位,对各地的生态市创建工作具有借鉴意义,现将上述文件全文刊发,供参考。
盐城市十大类重点生态工程项目2005年度建设任务考核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好市委、市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意见》(盐发[2004]48号)和《关于大力推进生态市建设的意见》(盐发[2004]12号),确保完成2005年度十大类重点生态工程项目建设任务,现提出如下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十大类重点生态工程项目责任单位;市直牵头(主管)部门。
二、考核内容
盐城市十大类重点生态工程项目2005年度建设任务分解方案明确的建设任务完成情况。
三、考核标准
对十大类重点生态工程项目实行单项百分考核制,根据地区和部门重点项目的数量实行分档归类、增设数量系数分和附加分。
(一)基本分
1、项目进度(80分)。完成年度工程项目进度要求的得满分,没有达到年度工程项目进度要求的按其地区或部门所有项目的比例扣分。
2、项目管理(20分)。项目班子落实、按规范要求组织实施、管理措施扎实的得满分,否则相应扣分。
(二)数量系数分
1、将考核对象分为三类进行考核计分。九个县(市、区)为第一类,市直部门(包括市开发区)中项目数量前十位的为第二类,其他单位为第三类。
2、数量系数。三类中分别将其项目数量最少的地区或部门数量系数定为1.0,每增加一项,在基本分的基础上,数量系数递增0.025。
(三)附加分
超额完成进度要求的每项加1分,最高加分不超过5分。完成规定任务以外的生态工程项目每项加1分,最高加分不超过5分。
总分为基本分、数量系数分、附加分累计之和。
四、奖项设置
围绕以下几个奖项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进行表彰:
(一)先进集体奖。共10名。其中第一类4名,第二类4名,第三类2名。
(二)优秀组织奖。共10名。其中第一类4名,第二类4名,第三类2名。
(三)先进个人奖。共50名(含县处级干部10名),其中第一类15名、第二类20名,第三类15名。
(四)优秀项目奖。共10个(每类工程一个)。
五、考核评比工作由市生态市建设办公室会同市环保局负责,各牵头部门分别考核,汇总后将结果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本办法由市生态市建设办公室会同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盐城市十大类重点生态工程项目2005年度建设任务分解方案
盐城市监察局、环境保护局
关于2005年度生态市建设专项效能监察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监察局、环保局,市直各有关部门:
根据市纪委《关于印发〈2005年全市执法监察工作要点〉的通知》(盐纪委〔2005〕7号)精神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十大类重点生态工程项目2005年度建设任务分解方案〉和〈盐城市十大类重点生态工程项目2005年度建设任务考核办法〉的通知》(盐办发〔2005〕20号)精神,现对全市2005年度生态市建设专项效能监察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巩固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果为契机,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实施行政效能监察为手段,突出重点,强化措施,落实责任,提高效率,促进“十大类重点生态工程”的完成,力争生态市建设第一个阶段目标“国家级生态示范区”早日通过考核验收。
二、基本原则和方法
对生态市建设情况实施专项效能监察,坚持政府统一领导、监察机关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群众参与监督的原则,采取日常督查与定期督查、专项检查与全面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各相关职能部门的监察机构负责日常督查工作。市、县(市、区)监察局会同环保局等相关部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适时组织专项检查或全面检查。
三、工作内容和任务
1.检查《生态县(市、区)建设规划》、《盐城经济开发区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规划》的实施情况,督促落实省、市级相关规划,保证全市生态市建设年度目标的实现。
2.按照盐办发〔2005〕20号文件中确定的“十大类生态工程项目”要求,检查建设进度和质量。
3.督促各级政府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在财政预算中足额安排经费,建立生态市、县(市、区)建设基金。对生态市、县(市、区)建设基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4.检查各相关部门围绕本部门在生态市建设中的工作职责、落实领导责任、编制计划任务、建立制度以及具体生态工程项目的实施情况。通过综合考评,对存在问题进行原因分析,提出整改建议和要求。
5.对全市十六个单位的十三项重点生态工程项目进行重点监察(单位、项目名称见附件)。特别监察东台市、射阳县、阜宁县、建湖县、响水县、亭湖区的“国家级生态示范区”的创建情况。
6.建立生态市建设专项效能监察情况反馈制度。各地、各部门要及时汇总相关工作情况,每半年分别报送市、县(市、区)监察局、环保局。每半年市、县(市、区)监察局将适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重点生态工程项目进展情况进行专项效能监察。
7.建立生态市建设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制度,对效能监察过程中发现和群众反映的严重问题,进行深入的调查和剖析,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基本要求
1.各相关单位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及生态市建设专项效能监察的内容,全面履行工作职责,结合各地各部门任务,进一步细化督查内容,认真做好日常督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和纠正意见,问题突出的要采取措施,认真加以解决并及时向上级汇报。
2.各级监察机关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在组织对各地生态市建设情况进行检查的基础上,对生态市建设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估,适时进行通报。对存在的严重问题,认真落实责任追究。要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
3.各级监察机关负责人,要积极协调和督促各县(市、区)、乡镇政府及市、县有关部门,支持、配合生态市建设专项效能监察工作,保证效能监察任务落到实处,收到实效。
主办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生态示范区管理办公室 地 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本期编辑:段光明 联系电话:(010)66556310 传 真:(010)66556306 电子信箱:shengtaichu@yahoo.com.cn 网 址:http://www.sepa.gov.cn
报:总局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 送:总局各司(厅、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厅),生态省(市、县)创建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环境保护局,各生态示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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