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5年11月
本 期 要 目
·张力军副局长在威海生态市建设工作大会上的讲话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
【编者按】2005年9月13日,山东省威海市召开生态市建设动员大会,国家环保总局张力军副局长出席会议并致词。
浙江省把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作为推进生态省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2005年8月出台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使生态补偿制度化、规范化。
在威海生态市建设工作大会上的讲话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副局长 张力军
2005年9月13日
同志们:下午好!
非常高兴来到美丽的海滨城市威海,参加今天举行的威海生态市建设工作会议,我代表国家环保总局对大会的召开表示热烈祝贺!
昨天,国家环保总局和山东省政府在青岛成功举办了第三届生态省建设论坛,与会的13个省(区)代表以“发展循环经济,推进生态省建设”为主题进行了广泛的交流和研讨,发表了《发展循环经济宣言》。今天,威海市立即召开生态市建设工作会议,安排部署生态市建设的工作,充分表明威海市建设生态市的决心和信心,充分表明威海市积极推进,真抓实干的精神。
下面我就威海生态市建设谈几点意见。
一、全国生态省、市、县建设出现可喜态势
1996年,为探索可持续发展模式,国家环保总局在全国开展了生态示范区创建活动,截至2004年,总局在全国已经批准9批528个生态示范区建设试点,验收命名166个,生态示范区建设为我们探索出一条在一定区域内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的新路子。1999年,总局又不失时机地提出开展生态省、生态市和生态县的创建活动,将生态示范区建设扩展到了更大的范围和区域,2003年制定颁布了《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明确规定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是生态示范区建设的继续和发展,是生态示范区建设的最终目标,将生态建设提高到了更高层次。
几年来,全国生态省、生态市、生态县建设工作呈现蓬勃发展的态势。在生态省层面上,已由海南、吉林、黑龙江、福建、浙江、山东、安徽、江苏8个省开展了生态省建设,河北省《建设规划》已经通过国家的论证,陕西、四川、天津、广西开始了规划的编制。也就是说,全国31个省区市中,有14个已经开展或即将开展生态市建设。在生态市层面上,所有创建生态省的省份都要求所辖市开展生态市创建工作,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已有150个左右的市提出了生态市建设目标,长沙、扬州、苏州、宁波、杭州、盐城、珠海、中山、大庆、青岛和威海等近40个市编制完成了《生态市建设规划》,并已经人大批准实施。在生态县层面上,全国已有近500个县在生态示范区建设的基础上开展了生态县创建工作,涌现出张家港、常熟、昆山、江阴、安吉等生态县建设第一梯队,其中有些县级市有望在明年成为全国首批国家命名的生态县。由此可见,在短短的6年时间,生态省、生态市、生态县建设从小到大、由点到面,呈现出勃勃生机,得到了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积极响应。
二、正确理解和准确把握生态市建设的内涵和地位
2003年,国家环保总局在生态市建设指标中明确提出,生态市是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各个领域基本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的地市级行政区域。生态市是地市级生态示范区建设的最终目标,其主要标志是:生态环境良好并不断趋向更高水平的平衡,环境污染基本消除,自然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稳定可靠的生态安全保障体系基本形成;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得到有效地贯彻执行;以循环经济为特色的社会经济加速发展;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生态文化有长足发展;城市、乡村环境整洁优美,人民生活水平全面提高。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生态市建设涉及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环境保护三个方面,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相一致,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相吻合,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建设生态市,需要我们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发展循环经济为核心,以改善环境质量为出发点,坚持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实现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推进整个区域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三、发挥优势,找准差距,大力推进威海生态市建设
我多次到威海检查环保工作,也一直关注威海经济社会发展。我认为威海建设生态市有很好的区位优势、经济优势、环境优势和工作优势,威海建设生态市大有可为,成为全国第一个地级生态市大有希望。
第一,威海三面环海,有近1000公里的海岸线;地理位置独特,海陆交通便捷;气候条件、自然资源基础较好,低山、平原、海岸等地貌类型创造了丰富的自然景观和多样的生态系统,是山东半岛的重要生态屏障。良好的生态环境条件是威海建设生态市的重要基础。第二,威海经济基础较好,所辖三市全部是全国百强县,具有建设生态市的良好经济条件,特备是国家对外开放的前沿,又面临着国家大力发展环黄渤海经济圈的重大机遇。第三,威海创建工作基础雄厚,从1997到2002年,中心城区和所辖三市先后获得环保模范城称号,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我国第一个环保模范城市群,在推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中有良好的工作经验和群众基础。第四,领导重视,群众参与积极性高。威海市委、政府历来重视环境保护工作,重视在发展中保护环境,重视发动群众参与城市发展和环境保护。可以说,威海具有较好的环境保护工作基础。
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威海市在生态市基本条件中,80%环境优美乡镇的比例、人均财政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主要农产品中绿色及有机产品的比重等指标上还有一定差距,威海市要在近几年内成为生态市建设的第一梯队,必须在以下几个方面抓好落实,取得成效。
第一,要认真组织实施《威海生态市建设规划》。规划已经通过审议、颁布,接下来就是狠抓落实。要把规划中确定的任务进行分解,按行业、按区域、按任务、按指标、按责任人抓好落实。做到年初有任务,年内有督促,年终有检查、监督和评比,通过这样的过程来鼓励先进,鞭策落后。要将生态市建设纳入市、县、乡(镇)干部政绩年度考核内容,通过组织部门严格考核,抓紧、抓好。
第二,要切实抓好生态县、环境优美乡镇创建工作。按照创建生态市的基本条件,必须有80%的县达到生态县标准,80%的乡镇达到全国环境优美乡镇要求,这是生态市建设两个80%的基本条件。这就意味着威海46个乡镇中要有至少36个达到全国环境优美乡镇的要求。因此,威海市要在抓好生态城区建设的同时突出抓好生态县和环境优美乡镇创建活动,力争在较短的时间内取得成效。
第三,要重点解决农村环境问题。威海已经建成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群,在城区内环境保护已经取得初步的成效。下一步要把工作的重点放在农村,解决农村生产和生活中的环境问题。今年,要借助国家启动《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的有利时机,切实改变农村脏乱差的状况,创建一批文明生态村。我们也希望威海市在建设生态市的过程中,在农村环境整治、有机食品基地建设、防治面源污染、治理集约化养殖污染和开展文明生态村建设等方面抓出结果,抓出成效。
第四,要加强领导,广泛宣传,积极参与。把威海建设成生态市,不仅仅是市委的事情,不仅仅是市政府的事情,更不仅仅是哪一个部门的事情,它是威海市248万人民自己的事情。因此,威海市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党委决策、人大监督、政府管理、环保、发展部门牵头、各部门分工负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创建工作机制,特别是要充分发挥电视台、电台、报纸和网络媒体宣传作用,动员全社会力量投入威海生态市建设。
第五,生态市建设重在过程。要按照规划的具体要求,扎扎实实走好生态市建设的每一步;生态市建设不能一蹴而就,关键在于创建的过程。在创建过程中使认识得到提高,理念得到升华,规划得到实施,目标得以实现,经济得到发展;在创建过程中使社会不断进步,环境不断改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群众不断得到实惠,最终实现生态市的目标。
10月下旬,国家环保总局将和四川成都市政府共同举办第二届生态市建设现场会。这里我也诚挚邀请山东省和威海市领导出席会议,大家交流经验,共同探讨生态市发展大计。
同志们:生态市建设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行动;是推动市域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的有效载体;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相信在威海市委、政府的领导下,在广大干部群众的共同努力下,坚持重在创建、贵在创新的理念,通过建设生态市,威海一定会经济更加繁荣,社会更加进步,环境更加优美,人民更加幸福。
谢谢大家。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
浙政发〔2005〕44号
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是推进生态省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有效保护资源环境的重要途径,是统筹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方面。近些年来,我省各地各有关部门积极探索实践,已经初步形成一些制度和政策,取得了一定成效。按照生态省建设的战略部署,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生态补偿的力度还要进一步加大,生态补偿机制还要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为此,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必须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推进生态省建设、统筹区域协调发展为主线,以体制创新、政策创新、科技创新和管理创新为动力,不断完善政府对生态补偿的调控手段和政策措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逐步建立公平公正、积极有效的生态补偿机制,推动我省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在实际工作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协调,共同发展。按照统筹区域协调发展的要求,依据生态补偿原理,多渠道多形式支持江河水系源头地区、重要生态功能区和欠发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双赢。
(二)公平公正,权责一致。依据生态环境保护标准,逐步建立责权利相一致的规范有效的生态补偿机制。资源环境的利用开发受益者,有责任向提供优良生态环境的地区和人们提供适当的经济利益补偿。因经济社会活动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或污染的,责任主体不仅有责任修复生态环境,而且有责任为此对受损者作出适当的经济赔偿。
(三)循序渐进,先易后难。立足现实,着眼于解决实际问题,因地制宜选择生态补偿模式,不断完善现有各项政策措施,积极推广已有的成功经验,逐步加大补偿力度,由点到线到面,努力实现生态补偿的制度化、规范化。
(四)多方并举,合力推进。既要坚持政府主导,努力增加公共财政对生态补偿的投入,又要积极引导社会各方参与,探索多渠道多形式的生态补偿方式,拓宽生态补偿市场化、社会化运作的路子。
二、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主要途径和措施
(一)在健全公共财政体制、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中,加大财政转移支付中生态补偿的力度。
在省对市、县的财力补助中,加大生态补偿的力度。按照生态功能区建设的要求,制订各地生态环境保护的标准。认真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地方财政体制的通知》(浙政发〔2003〕38号)精神,依据生态环境保护标准,在落实“两保两挂”补助和奖励政策、“两保一挂”奖励政策中,将生态环境保护作为各地政府必须确保完成的职责任务,切实强化工作考核。对按时完成环境保护工作任务、达到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地区,兑现相应的财力补助和奖励;对环保工作任务未能按时完成、区域生态环境不达标的,扣减相应的财力补助和奖励。
按照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要求,进一步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财力增长状况,省级财政逐步增加预算安排,重点支持“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城乡环保基础设施和环境监测监控设施建设”、“生态公益林建设”、“千村示范、万村整治”、“下山脱贫”、“山海协作”、“欠发达乡镇奔小康”、“万里清水河道建设”、“千万农民饮用水”、“碧海生态建设”以及水土保持、自然资源保护、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等生态补偿效益明显的工作。市、县财政也要加大对生态补偿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支持力度。这方面资金的安排使用,着重向欠发达地区、重要生态功能区、水系源头地区和自然保护区倾斜,特别是要优先支持生态环境保护作用明显的区域性、流域性重点环保项目。
(二)加强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增强其生态补偿功能。
进一步完善水、土地、矿产、森林、环境等各种资源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加大各项资源费使用中用于生态补偿的比重,并向欠发达地区、重要生态功能区、水系源头地区和自然保护区倾斜。根据水资源保护开发的实际需要,逐步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适当加大水资源费省、市两级的集中统筹比例,调整优化水资源费使用结构,加大对重要生态屏障地区、水系源头地区的水环境保护资金投入。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国办发〔2004〕36号)精神,加快推进水价改革,全面开征城镇污水处理费,尽快将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到合理水平,为城镇污水处理厂保本微利、正常运营创造条件。加快建立固体废物处置收费制度。进一步规范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确保排污费应收尽收,排污费的使用在确保重点污染源防治资金需要的同时,加大对区域性、流域性污染防治,以及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开发和应用的资金支持力度。矿业权出让所得资金、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在安排使用中,要重点支持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并积极推动矿山生态环境治理与土地整理、复垦造地相结合,实现生态治理与土地资源开发的良性循环。
(三)积极探索区域间生态补偿方式,支持欠发达地区加快发展。
加强规划引导,加大政策、资金、项目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欠发达地区的后发优势,努力把欠发达地区培育成为我省经济新的增长点。支持欠发达地区加快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发展各项社会事业,不断改善经济发展环境。支持欠发达地区特别是重要生态功能区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发展生态环保型产业,积极构建与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相适应的生产力布局,努力实现区域经济的跨越式发展。深入实施“山海协作”和“欠发达乡镇奔小康”工程,积极推动区域间产业梯度转移和要素合理流动,带动和促进欠发达地区加快发展。
继续支持鼓励异地开发、下山脱贫、生态脱贫、“大岛建小岛迁”等行之有效的生态补偿方式。积极借鉴金磐、景鄞扶贫经济开发区的实践经验,结合环杭州湾、温台沿海、金衢丽高速公路沿线三大产业带规划的实施,继续从体制上、政策上为欠发达地区的异地开发创造有利条件。加大下山脱贫、生态脱贫的政策扶持力度,各级财政要逐年增加下山脱贫资金投入,下山脱贫小区建设中地方收取的有关规费给予全免,所需用地予以重点保证。对移民下山后将原宅基地改为农林用地的,除享受宅基地整理、退宅还耕(林)政策外,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搬迁农户一次性经济补偿。支持鼓励开展跨县域的下山脱贫和生态脱贫工作。在实施“大岛建小岛迁”中,对迁出渔民,优先安排宅基地和生产生活用地,当地可根据实际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深入实施“千万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程”,加强下山脱贫和生态搬迁农民的转移就业培训工作,积极促进欠发达地区劳务输出,加快欠发达地区农民脱贫致富进程。
(四)加强环境污染整治,逐步健全生态环境破坏责任者经济赔偿制度。
全面实施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切实加大超标排放处罚力度,处罚所得资金由各级财政充实环境污染整治专项资金。严格执行跨行政区河流交接断面水质管理制度,导致水质达不到规定标准的责任方政府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限期实现交接断面水质达标。因上游地区排污导致水质不达标,对下游地区造成重大污染的,上游地区应给予下游地区相应的经济赔偿。逐步探索建立其他生态环境因素破坏责任者经济赔偿制度,省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环境污染经济赔偿实施办法。
(五)积极探索市场化生态补偿模式,引导社会各方参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
充分发挥我省的体制机制优势,积极探索资源使(取)用权、排污权交易等市场化的生态补偿模式。科学编制流域和区域相结合的水资源配置方案,完善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积极探索建立水资源取(使)用权出让、转让和租赁的交易机制。探索建立区域内水污染物、二氧化硫等空气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分配机制,在排污总量控制和污染源达标排放的前提下,逐步探索推行政府管制下的排污权交易,运用市场机制降低治污成本,提高治污效率。引导鼓励生态环境保护者和受益者之间通过自愿协商实现合理的生态补偿。
积极引导国内外资金投向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和资源开发,逐步建立政府引导、市场推进、社会参与的生态补偿和生态建设投融资机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支持鼓励社会资金参与生态建设、环境污染整治的投资、建设和运营。积极探索生态建设、环境污染整治与城乡土地开发相结合的有效途径,在改善环境中提高土地开发效益,在土地开发中积累生态环境保护资金,形成良性循环的机制。积极争取利用国债资金、开发性贷款,以及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或赠款,重点支持水系源头、饮用水源涵养地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建设。
三、强化科技和理论支撑,建立健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标准体系
逐步探索和建立资源环境价值评价体系,积极开展绿色国民经济核算试点工作。加快建立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统计监测指标体系,积极探索定量化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价值评价方法,为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提供科学依据。各级统计、环保、科技、国土资源、林业、水利等部门要协同配合,依托科研单位、高等院校联合攻关,进一步完善国民经济增长过程代价分析,着手研究资源、环境实物量统计,开展资源耗减、环境损失估价方法等课题的研究工作,积极开展绿色国民经济核算试点工作。自2005年起,在规模以上工业统计中引入万元产值主要原材料消耗、万元产值能源消耗、万元产值水资源消耗、万元产值“三废”排放总量等统计指标,以全面评价区域可持续发展状况。
加快建立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完成当地的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任务,达到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标准要求,是给予一个地区生态补偿的基本前提。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标准包括当地生态保护和建设标准,环境质量标准,生态功能区保护和建设标准,污染控制特别是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以及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标准等。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标准必须建立在科学研究、测算和论证的基础上。要抓紧开展钱塘江等重点水系水环境承载力和生态安全指标体系研究,在此基础上,结合生态功能区划编制,建立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标准的达标情况纳入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体系,纳入生态省建设考评体系。
四、加强组织领导,不断提高生态补偿的综合效益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作为推进生态省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和本部门职能,从政策上、机制上积极探索实践,逐步实现生态补偿的制度化和规范化。要加强部门协调和区域协调,进一步整合资源、完善政策,统筹安排使用补偿资金,切实发挥政策的积极效应,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各级发改、环保、经贸、科技、财政、国土资源、建设、水利、农办、林业、统计、海洋与渔业、物价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和完善。要认真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充分发挥科研机构和专家学者的积极作用,促进生态补偿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要积极借鉴国内外在生态补偿方面的成功经验,坚持改革创新,健全政策法规,完善管理体制,拓宽资金渠道,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在实践基础上,按照生态省建设的要求,围绕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积极推进相关领域的地方立法工作。
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主办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生态示范区管理办公室 地 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本期编辑:段光明 联系电话:(010)66556310 传 真:(010)66556306 电子信箱:shengtaichu@yahoo.com.cn 网 址:http://www.sepa.gov.cn 报:总局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 送:总局各司(厅、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厅),生态省(市、县)创建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环境保护局,各生态示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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