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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期 要 目
●关于印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生态示范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命名第五批“国家级生态示范区”的决定 ●关于命名第六批全国环境优美乡镇的决定
关于印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生态示范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环发〔2007〕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提出的加强生态省(市、县)和环境优美乡镇、文明生态村创建工作的要求,加快推进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我局组织制订了《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生态示范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加强对生态示范创建工作的领导,求真务实,坚持标准,严格把关,力戒形式主义,扎扎实实地抓好推动、创建工作。
附件: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生态示范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
二〇〇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生态示范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提出的加强生态省(市、县)和环境优美乡镇、文明生态村创建工作的要求,加快推进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现就进一步深化生态示范创建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生态示范创建工作的重要意义 1、全国生态示范创建工作取得积极进展。自1995年我局在全国开展生态示范创建工作以来,已有海南、吉林、黑龙江、福建、浙江、山东、安徽、江苏、河北、广西、四川、辽宁、天津等13个省区市开展了生态省建设,150多个市提出了建设生态市的目标,近500个县(市)在生态示范区建设的基础上开展了生态县(市)创建工作,江苏省张家港市、常熟市、昆山市、江阴市,上海市闵行区,浙江省安吉县被命名为国家生态市(区、县),425个乡镇被命名为全国环境优美乡镇,320个地区和单位被命名为国家级生态示范区,从生态示范区到生态村、环境优美乡镇、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的生态示范系列创建活动呈现出蓬勃发展态势。 2、生态示范创建推动了区域可持续发展。开展生态示范创建的地区积极发展生态产业、生态环境、生态人居、生态文化,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加强城乡环境污染防治,提升公众环保意识,改善人民生活质量,生态文明理念日益深入人心,部分地区已初步走上了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实践证明,生态示范创建是从源头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有效途径,是环保部门参与综合决策的有效方式,是各级政府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区域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的有效载体,也是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抓手,对于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推动环保工作实现历史性转变具有重要意义。 3、深入扎实地开展生态示范创建工作。当前,生态示范创建工作也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在创建的数量和质量上,东中西部发展还不平衡,区域分布差异较大。对生态示范创建缺乏系统宣传,存在认识上的差异。一些地区在创建中还没有真正综合协调,统筹各领域的发展,甚至忽视了解决基本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为创建而创建,工作不扎实。为实现国家“十一五”规划提出的环境保护目标,推进环保工作的历史性转变,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需要深入扎实地开展生态示范创建工作。 二、加强生态示范创建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和主要任务 1、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通过优化调整产业结构,发展生态经济和循环经济,实施生态保护、恢复和重建工程,改善生态环境状况,提高人居环境质量,弘扬生态文明,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2、目标。通过生态示范创建活动,促进经济增长方式和传统生活方式的转变,推进生产、流通、消费等各个经济环节中的环境保护,推动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增强环保工作参与综合决策的能力。到2010年,全国开展生态省建设的省份达到15个左右,国家生态县(市、区)达到15个,创建2000个环境优美乡镇和1万个生态村。 3、主要任务。以发展循环经济为重点,推进生态经济体系建设;以加强资源永续利用为重点,推进资源保障体系建设;以生态保护和恢复为重点,推进山川秀美的生态环境体系建设;以城乡环境综合整治为重点,推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生态人居体系建设;以环境管理能力和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推进高效、稳定、配套的能力保障体系建设;以培育生态文明,倡导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为重点,推进生态文化体系建设。 三、扎实推进生态示范创建工作 各创建地区要根据资源禀赋和环境条件,优化区域生产力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推广应用节能和降耗工艺、设备及产品,倡导环境友好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加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保育,建设生态人居,促进生态文明。 1、生态省建设要突出宏观性、战略性和指导性。已开展生态省建设的省份,要完善推进机制,在法规、政策体系建设、制度创新、目标责任制考核等方面不断探索,大力推进生态村、环境优美乡镇、生态市(县)等系列创建工作,由点到面,形成规模和体系,为生态省建设夯实基础。准备开展生态省建设的省份,应建立领导机构、编制好规划纲要,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由政府颁布实施。加强对中西部省(区)的宣传和推动,鼓励中西部省(区)开展生态省(区)建设工作。未开展生态省建设的省份,可采取自下而上的创建原则,由市、县、乡镇级政府在自愿的基础上开展相应级别的生态示范创建活动,形成示范效应,推动本地区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要依据省级生态功能区划,开展规划环评,指导资源开发和配置,引导产业发展和生产力布局。在生态省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组织协调下,将规划纲要中确定的任务和项目分解落实,并指导督促实施。落实的重点应放在资源的合理配置和节约利用上,大力培育区域生态经济和循环经济体系,在省域范围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经济社会发展的大格局。 2、生态市、生态县建设要突出实践性,重在过程。生态市创建要有80%的县达到生态县的创建标准,生态县要有80%的乡镇达到环境优美乡镇的创建标准。在城市建成区,要通过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努力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宜居城市。通过垃圾、废弃物等分类、回收和综合利用,建设资源有效利用和循环体系;通过污水处理和中水回用,构建城市水资源有效利用体系;通过城市湿地恢复、河道整治、绿地建设,构建城市生态保障体系;通过城区内、企业间和企业内资源有效配置,产业和产品链接以及生态工业园区建设,构建城市生态经济和循环经济体系;通过绿色学校、绿色社区和环境友好企业等建设,构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体系。在广大农村,科学调整农业产业结构,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切实解决影响“三农”的环境问题,解决城乡饮水安全问题。通过试点示范,大力发展无公害、绿色和有机农产品,形成产业和规模,使农民群众受益。因地制宜,综合实施植树造林、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退牧还草、水土保持、小流域治理等生态建设工程,加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家森林公园、国家地质公园和世界自然遗产、世界文化遗产、著名历史遗迹等生态敏感区域的生态保护和管理力度。加大对草原、矿产等资源开发的环境监管力度。要逐项抓好生态示范创建工程的落实,使之成为精品工程、富民工程,成为保护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的民心工程。要积极防治城市环境污染向农村地区扩散,严格城乡结合部及周边地区的环境管理,城市政府要制定有效措施,预防城区污染向城乡结合部及所辖县、乡镇地区转移,防止发生由环境污染问题产生的群体性事件。 3、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建设是生态示范系列创建的细胞工程和基础工程,要重点解决农村的环境污染问题。紧密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组织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以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为基础,大力推广科学施用农药、化肥技术,积极发展生态农业和有机农业,加大规模化养殖业污染治理力度。维护农村饮用水安全,根据水质要求和水体承载能力确定水产养殖的种类、数量和网箱的数量、布局,合理控制水库、湖泊水面网箱规模。推进农村改厨、改水、改厕、改圈工作,加快推进农用废弃物等资源化利用,积极发展农村沼气,妥善处理生活垃圾和污水,下大力气解决农村环境“脏、乱、差”问题。 四、强化生态示范创建工作措施和保障机制 1、精心组织,抓好生态示范创建规划。坚持协调发展、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便于操作的原则,科学划分本地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的区域,指导当地的产业发展和人类活动。充分发挥本地资源、环境、区位优势,突出地方特色。要与当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相衔接,与相关部门的行业规划相衔接。生态省、生态市、生态县、环境优美乡镇建设规划和生态村建设实施方案也应相互衔接。规划任务和目标要做到工程化、项目化、时限化,便于实施、检查和考核。 2、分类指导,规范管理生态示范创建工作。各地应从本地实际出发,创造性地开展工作,高标准、高起点地做好生态示范创建工作,确保建设成效。我局将适时修订和完善生态省(市、县)、生态示范区、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建设指标体系,完善相关规划编制指南等技术规范,加强分类、分区指导,引导更多经济上欠发达,生态环境比较脆弱的地区,尤其是西部地区的各级政府积极参与生态示范创建活动。 3、动态管理,不断提高生态示范建设水平。积极鼓励各地主动开展生态示范创建工作,达到考核标准的创建单位可以申请相应类型的生态示范创建工作验收。今后,我局主要抓好生态省(市、县)的创建工作,生态示范区、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创建工作的考核以地方环保部门为主。已命名的国家生态市(区、县)、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全国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不断深化创建工作,为其他地区做出表率。 4、加强领导,为创建工作提供制度保障。建立生态示范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形成党委和政府领导、人大和政协监督、部门分工协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创建工作机制,加强对创建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制订年度实施方案或行动计划,把规划中确定的任务进行分解,按部门、按行政区、按任务、按指标、按责任人切实抓好落实。严格目标责任考核,做好年度工作任务的分解、督促和考核工作。要提高环境综合监管能力,建立完善的生态环境信息管理体系和及时有效的区域生态环境质量评价体系,建立科学的城乡环境管理决策体系。 5、社会发动,营造良好的创建氛围。各地要广泛宣传生态省(市、县)、生态示范区、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等生态示范创建工作的意义和成效。建立专家咨询机构,完善公众参与制度,开展专题培训、公示评议等活动,努力提高创建工作的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水平。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外合作与交流,吸收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先进理念、管理经验、科技成果,共同推动生态示范创建工作。 各创建地区环保部门可按照本意见的精神,制定具体措施,切实抓好落实,确保“十一五”全国生态示范创建目标的实现。
关于命名第五批“国家级生态示范区”的决定 环发〔2007〕5号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贵州、云南、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根据各试点地区和单位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预验收,经我局考核、公示和审定,决定命名北京市海淀区等87个地区和单位(名单见附件)为“国家级生态示范区”。 希望被命名的“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再接再厉,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创建工作,积极开展生态县、生态市创建工作。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继续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坚持走环境优化经济增长的发展道路,为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附件:第五批“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名单
二〇〇七年一月九日
附件:
第五批“国家级生态示范区”名单
北京市:海淀区、大兴区 天津市:大港区、西青区、武清区 河北省:遵化市、迁西县、唐海县、涿州市、平山县、邢台县、隆化县、巨鹿县 山西省:芮城县、沁水县、陵川县 内蒙古:扎鲁特旗、阿尔山市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于洪区、辽中县、法库县、长海县、北镇市 吉林省:德惠市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齐齐哈尔分局、北安分局、九三分局、哈尔滨市松北区、五常市、铁力市、萝北县、宝清县、依兰县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宜兴市、常州市武进区、东海县、赣榆县、涟水县、盐城市亭湖区、镇江市丹徒区、宿迁市宿豫区、泗阳县 浙江省:衢州市、衢州市柯城区、衢江区、龙游县、宁波市镇海区、嵊泗县、桐庐县、天台县、洞头县 安徽省:临泉县、舒城县 福建省:柘荣县、泰宁县 江西省:安义县 山东省:威海市、平阴县、聊城市东昌府区、东阿县 河南省:嵩县、鲁山县 湖北省:鄂州市 湖南省:宁乡县、平江县 广西区:阳朔县、兴安县、灵川县、资源县、武鸣县、马山县、隆安县、上林县 四川省:雅安市、邛崃市、大邑县、崇州市、苍溪县、彭山县、九寨沟县 贵州省:余庆县、凤冈县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 新疆区:哈密市
关于命名第六批全国环境优美乡镇的决定 环发〔200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根据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和有关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核查意见,经我局审定和社会公示,决定授予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等181个镇“全国环境优美镇”称号,授予浙江省临安市西天目乡等19个乡“全国环境优美乡”称号。 希望被命名的乡镇珍惜荣誉,再接再厉,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不断深化各项工作,全面加强农村环境保护,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做出新的贡献。
附件:第六批全国环境优美乡镇名单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一日
附件:
第六批全国环境优美乡镇名单
一、全国环境优美镇(181个)
1、北京市 顺义区李桥镇 怀柔区汤河口镇 密云县溪翁庄镇 房山区窦店镇 大兴区黄村镇 2、天津市 西青区辛口镇 3、山西省 晋城市巴公镇 太原市晋祠镇 4、内蒙古自治区 赤峰市锦山镇 通辽市鲁北镇 5、吉林省 长春市卡伦镇 吉林市岔路河镇 辽源市横道河镇 通化市大安镇 延边州官地镇 延边州凉水镇 延边州石门镇 延边州头道镇 延边州雁鸣湖镇 延边州英安镇 6、上海市 宝山区顾村镇 嘉定区黄渡镇 浦东新区花木镇 浦东新区金桥镇 浦东新区张江镇 青浦区赵巷镇 青浦区朱家角镇 7、江苏省 海安县海安镇 无锡市新区梅村镇 南京市淳溪镇 无锡市玉祁镇 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 无锡市张渚镇 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 吴江市汾湖镇 太仓市陆渡镇 吴江市震泽镇 无锡市东北塘镇 如东县掘港镇 无锡市东港镇 8、浙江省 富阳市高桥镇 余姚市梁弄镇 富阳市龙门镇 慈溪市长河镇 富阳市受降镇 常山县白石镇 建德市三都镇 常山县球川镇 临安市昌化镇 开化县杨林镇 临安市高虹镇 绍兴县王坛镇 临安市於潜镇 绍兴县兰亭镇 桐庐县凤川镇 绍兴市东浦镇 萧山区戴村镇 绍兴县平水镇 萧山区宁围镇 绍兴县富盛镇 余杭区百丈镇 嵊州市三界镇 长兴县洪桥镇 诸暨市五泄镇 诸暨市大唐镇 临海市小芝镇 临海市尤溪镇 德清县莫干山镇 温岭市城南镇 海宁市丁桥镇 苍南县马站镇 嘉善县洪溪镇 嘉善县西塘镇 瑞安市曹村镇 桐乡市濮院镇 磐安县尖山镇 义乌市苏溪镇 义乌市上溪镇 普陀区普陀山镇 9、安徽省 巢湖市坝镇镇 黄山市西递镇 黄山市宏村镇 六安市万佛湖镇 黄山市齐云山镇 六安市与儿街镇 黄山市汤口镇 马鞍山市博望镇 10、福建省 南靖县和溪镇 11、江西省 南昌市长堎镇 12、山东省 博兴县博兴镇 即墨市王村镇 齐河县晏城镇 即墨市温泉镇 东营区六户镇 即墨市店集镇 东营区龙居镇 胶南市大场镇 广饶县石村镇 胶南市海青镇 广饶县大王镇 胶南市张家楼镇 广饶县稻庄镇 胶南市宝山镇 广饶县丁庄镇 胶南市泊里镇 胶南市藏南镇 广饶县李鹊镇 胶南市大村镇 胶南市琅琊镇 垦利县垦利镇 胶南市理务关镇 垦利县永安镇 胶南市六旺镇 利津县陈庄镇 胶南市王台镇 利津县利津镇 胶州市胶西镇 利津县盐窝镇 胶州市铺集镇 济阳县济阳镇 莒县城阳镇 平阴县平阴镇 肥城市王瓜店镇 兖州市新兖镇 荣成市人和镇 钢城区黄庄镇 乳山市大孤山镇 郯城县郯城镇 乳山市冯家镇 沂水县沂水镇 乳山市乳山口镇 即墨市鳌山卫镇 乳山市乳山寨镇 即墨市华山镇 乳山市午极镇 即墨市龙泉镇 乳山市下初镇 即墨市大信镇 文登市高村镇 即墨市段泊岚镇 安丘市景芝镇 即墨市丰城镇 高密市柏城镇 即墨市金口镇 寿光市稻田镇 即墨市蓝村镇 莱州市金城镇 即墨市灵山镇 蓬莱市北沟镇 即墨市刘家庄镇 滕州市级索镇 即墨市南泉镇 桓台县索镇 即墨市普东镇 沂源县东里镇 即墨市七级镇 张店区南定镇 即墨市田横镇 13、河南省 汝阳县城关镇 固始县黎集镇 西平县柏城镇 项城市高寺镇 14、湖南省 长沙市青竹湖镇 长沙市花明楼镇 15、广东省 鹤山市共和镇 中山市坦洲镇 中山市板芙镇 珠海市南屏镇 中山市三乡镇 16、重庆市 璧山县青杠镇 17、四川省 苍溪县陵江镇 成都市永宁镇 成都市西来镇 广元市昭化镇 成都市城厢镇 江油市清莲镇 成都市万春镇 九寨沟县漳扎镇 18、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哈密地区伊吾镇 19、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五师83团沙山子镇 五师90团塔格特镇 二、全国环境优美乡(19个) 1、北京市 朝阳区高碑店乡 朝阳区南磨房乡 2、浙江省 临安市西天目乡 衢江区灰坪乡 长兴县槐坎乡 长兴县水口乡 德清县筏头乡 乐清市城北乡 永嘉县表山乡 永嘉县花坦乡 永嘉县渠口乡 普陀区蚂蚁岛乡 松阳县新兴乡 遂昌县三仁畲族乡 3、安徽省 宣城市瀛州乡 4、福建省 漳州市坂里乡 5、山东省 广饶县花官乡 广饶县陈官乡 6、河南省 济源市下冶乡
主办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生态司 地 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本期编辑:孙 江 段光明 联系电话:(010)66556310 传 真:(010)66556306 电子信箱:duan.guangming@sepa.gov.cn shengtaichu@yahoo.com.cn 网 址:http://www.sepa.gov.cn
报:总局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 送:总局各司(厅、局),各生态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各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各生态市(县)及生态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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