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行政许可审批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核发
2008-02-25
     
 

一、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核发

项目类型:

    前审中评后批

审批内容:

  1、申报单位情况;

  2、拟生产和进口的新化学物质对中国生态环境可能造成的危害是否在可控制范围内,是否对环境影响相对安全;

  3、提交资料内容和形式是否满足国家环保总局的要求;

  4、是否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

法律、法规依据:

  2004年6月《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55项   

受理范围:

  尚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的新化学物质,即未列入《已在中国生产、进口的化学物质名单》的化学物质。

审批条件:

  1、新化学物质申报表一份;包括申报物质的结构,物理化学性质、毒理学性质、生态毒理学性质及相关数据测试报告,安全手册,该物质在其它国家的登记情况等。

  2、新化学物质申报表附件材料(含测试报告)三份;

  3、新化学物质申报表的电子件;

审批程序:

  1、材料受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依据总局17号令受理申报单位提供的新化学物质申报材料,并进行形式审查。

  2、材料专家评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将形式审查合格的材料,转给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报物质进行环境危害和影响评估,并提出书面评估意见。

  3、项目审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及专家评估意见进行审查。

  4、办理批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批同意后办理每份新化学物质登记批件。

  5、登记证核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最终审查意见告登记中心,登记中心将申报结果(准予登记的物质发登记证)通知申报人。

审批流程图:

 

申请格式书:

  国家环保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网站www.crc-sepa.org.cn

承诺时限:

  1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按总局17号令第二十八条执行。(注:17号令第二十八条规定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收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现无国家有关规定,暂时不收费)

审批结果查询或公开方式:

  国家环保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网站公布: www.crc-sepa.org.cn

 

二、办理新化学物质免于申报手续(审批)

 

项目类型

        前审后批

审批内容:

  1、申报单位情况;

  2、是否符合免于申报条件;

  3、提交资料内容和形式是否满足国家环保总局的要求。

 

审批依据:

   2004年6月《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第255项

审批条件:

  1、办理新化学物质免于申报申请表一份;

  2、免于申报证明文件一份;

  3、免于申报申请表和证明文件的电子件。

 

审批程序:

  1、材料受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依据总局17号令受理申报单位提供的免于申报材料,并进行初审。

  2、材料汇总。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将初审合格后的材料汇总,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3、材料审查及批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批同意后办理免于申报手续结果通知。

  4、批准意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将最终审查意见告登记中心,登记中心将通知申报人。

审批流程图:

申请格式书:

  国家环保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网站www.crc-sepa.org.cn

承诺时限:

    3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按总局17号令第二十八条执行。(注:17号令第二十八条规定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收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现无国家有关规定,暂时不收费)

     
 
  字体:【    】 更新日期:【2008-02-25】 【打印】 【关闭】